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卫生救护培训费的函
(冀财综[2003]第52号 2003年8月15日)
省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调整卫生救护培训收费范围及标准的请示》(冀红字[2003]4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红一字[2001]44号)等有关精神,同意各级红十字会在进行卫生救护培训时收取卫生救护培训费(培训范围见附表)。
二、卫生救护培训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卫生救护培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救护培训费期限暂定为3年。
七、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训练收费的批复》(冀价涉费字[1991]第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卫生救护培训范围
系 统
| 培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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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红十字会
| 卫生救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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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
| 校医、红十字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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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
| 机动车驾驶员、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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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
| 社区工作人员、救灾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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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 地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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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
| 建筑工人、施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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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路分局
| 站点有关人员、司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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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
| 运管、公路沿线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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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
| 卫生救护员、卫生服务保健站工作人员、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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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河北省管理局
| 乘务员、地勤安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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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局
| 林业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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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局
| 导游、旅游点、旅游车队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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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 井下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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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力企业管理协会
| 一线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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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业联合会
| 商业网点售货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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