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三号)
《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已由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1月12日通过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月12日
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1987年9月26日东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2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的管理,确保安全度汛,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公安、环保、城管等与河道堤防管理有关的部门,应协助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河道堤防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四条 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第五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护堤地的划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13条东江堤防(指桥头围、福燕洲围、京西鳌围、东莞大围、五八围、山洲围、石龙围、挂影洲围、潢新围、滘联围、大洲围、金丰围、胜利围)、8条海堤(指沙田围、鱼立沙联围、四乡联围、长安围、虎门围、南北面围、浔洲围、大盛围)、寒溪河、东引运河及石马河的堤防,按以下标准划定其护堤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