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内四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办法
(青建房字[2007]26号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但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开发局)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管办)受市开发局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资金是拆迁人为拆迁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缴存在指定办理拆迁补偿资金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并用于补偿给被拆迁人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拆迁补偿金;
(二)搬迁补助费;
(三)临时过渡补助费;
(四)经营性补助费;
(五)不可预见风险金。
第五条 经办银行由市开发局从社会信誉高的商业金融机构中选定。
市开发局可与经办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由经办银行协助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拆迁补偿资金监管。
第六条 拆迁人申领
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按不低于下列标准编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资金预算:
(一)拆迁补偿金:对被拆迁人实施货币补偿部分的足额费用;对被拆迁人实施房屋补偿的部分,不得低于项目拆迁补偿金总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