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 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 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听证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确认相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身份;核实参加听证会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相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的姓名、职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其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或记录员、相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宣布听证会开始;
(四)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五)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1、 申请人陈述;
2、 被申请人陈述、申辩;
3、 申请人、被申请人相互质证;
4、 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六) 相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
(七) 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八)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 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 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况。
中止听证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决定是否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
(一) 听证事项名称;
(二)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
(三) 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文化程度、住址等;
(四) 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 听证公开情况;
(六) 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七) 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相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八) 延期、中止听证的说明;
(九) 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