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不得少于3人。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员的组成与人数;
(三)主持听证会议;
(四)决定是否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签署听证笔录;
(七)本办法确定的其他职责。
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会的记录工作。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相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且有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由听证组织部门决定,记录员、相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九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当事人有亲自参加或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并获取相关资料的权利;
(二)有申请听证主持人或记录员回避的权利;
(三)有了解听证内容的权利;
(四)对听证事项有陈述、申辩和质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和解的权利。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 有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听证的义务;
(二) 有遵守听证会纪律的义务;
(三) 有对自己的主张或申辩在听证会结束前举证的义务。
第十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会,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以下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依据;
(二)听证事项及内容;
(三)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名单;
(四)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参加听证会所应准备的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听证又没有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日前告知听证组织部门。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不参加听证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会的,不影响听证会的举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