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办法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办法
(青建房字[2007]26号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之行为,保证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行政裁决听证,是指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拆迁裁决申请前,以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拆迁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条 凡在本市(含各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拆迁裁决申请前,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拆迁当事人裁决申请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被拆迁人户数在200户(含200户)以上的拆迁建设项目,拆迁当事人在申请拆迁行政裁决时,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户数超过60户,或占被拆迁人总户数比例在30%以上的;
  (二)被拆迁人户数在200户以下的拆迁建设项目,拆迁当事人在申请拆迁行政裁决时,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户数超过30户,或占被拆迁人总户数比例在20%以上的。
  第五条 拆迁行政裁决听证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组织。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的委托负责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工作。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
  (一)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三)相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部门指定本单位内部的非本案工作人员1人担任;听证记录员1--2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