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凭市开发局批准资金预算备案文件办理有关存款事宜,并应向经办银行提供预算明细,足额存储拆迁补偿资金。
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补偿资金的来源。
第九条 经办银行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并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负责办理拆迁补偿资金存储业务,为拆迁人出具相应的拆迁补偿资金存款证明。
拆迁人凭经办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存款证明及其他法定材料申领
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拆迁人应在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后三日内,向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出具已搬迁证明、拆迁补偿金专项存款凭证。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人出具的已搬迁证明和拆迁补偿金专项存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经办银行领取拆迁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拆迁补偿资金发放的职责,按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实际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并应在拆迁过程中积极采取便民措施,方便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领取拆迁补偿资金。
经办银行应定期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拆管办报送拆迁项目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实际支付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超出拆迁人存储的对该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资金的,由区拆管办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拆迁进展情况决定是否报请市开发局责令拆迁人追加存储房屋拆迁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以及公安、海关和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封、执行拆迁人财产涉及监管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的,经办银行应及时通知区拆管办,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工作完成后,拆迁人应报请区拆管办对拆迁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符合规定的,由区拆管办将检查报告及拆迁补偿协议报请市开发局进行备案。拆迁人可持市开发局批准备案文件向经办银行办理解除剩余资金监管手续。
经办银行在未收到市开发局批准备案文件前,除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本办法规定领取拆迁补偿资金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包括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帐户内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