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 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 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况。
中止听证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决定是否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
(一) 听证事项名称;
(二)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
(三) 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文化程度、住址等;
(四) 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 听证公开情况;
(六) 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七) 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相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八) 延期、中止听证的说明;
(九) 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 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之后,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之后,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对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或建议认真研究,合理的内容应予采纳,并根据听证情况,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拆迁裁决申请的书面决定。
决定书应按规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