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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办法》和《青岛市市内四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 有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听证的义务;
  (二) 有遵守听证会纪律的义务;
  (三) 有对自己的主张或申辩在听证会结束前举证的义务。
  第十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会,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以下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依据;
  (二)听证事项及内容;
  (三)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名单;
  (四)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参加听证会所应准备的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听证又没有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日前告知听证组织部门。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不参加听证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会的,不影响听证会的举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 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 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听证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确认相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身份;核实参加听证会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相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的姓名、职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其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或记录员、相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宣布听证会开始;
  (四)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五)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1、 申请人陈述;
  2、 被申请人陈述、申辩;
  3、 申请人、被申请人相互质证;
  4、 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六) 相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
  (七) 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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