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办法》和《青岛市市内四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青建房字〔2007〕2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办法》和《
青岛市市内四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办法
2.
青岛市市内四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办法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之行为,保证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行政裁决听证,是指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拆迁裁决申请前,以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拆迁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条 凡在本市(含各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拆迁裁决申请前,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拆迁当事人裁决申请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被拆迁人户数在200户(含200户)以上的拆迁建设项目,拆迁当事人在申请拆迁行政裁决时,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户数超过60户,或占被拆迁人总户数比例在3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