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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1)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投诉时间;
  (2)被投诉工程名称、地址、幢号和室号,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3)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描述及举证材料。
  三、处理程序
  1、各监督科室负责人是投诉质量问题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质量监督人员是该投诉件的查实、处理意见提出和协调工作具体实施的承办人。站总工办受理投诉后,根据该工程监督人员、投诉的性质等,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派遣单》(见附表二),书面指定责任科室和承办人承办,并将有关材料转交承办人。对于重大、群体投诉案件应及时妥善处理并随即报告站领导。
  2、工程质量投诉件转到监督科室后,监督科室负责人应督促承办人及时处理。承办人应第一时间召集投诉人及责任单位现场勘察,对投诉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与实际情况进行对照,确定投诉情况是否属实,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一般质量问题,承办人报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直接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督办通知单》(见附表三),明确处理时限和对相关质量责任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3、对于疑难案件和重大投诉件(工程质量问题分布范围广及涉及使用安全、社会稳定的投诉件),以及上级领导批转的、投诉人反复投诉的、质量问题认定困难的投诉件,由总工办会同科室负责人及承办人现场查看,确定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报站长同意后,承办人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督办通知单》并进行督办。
  4、在投诉处理工作过程中承办人应做到热情、科学、公平、公正,不得故意拖延、敷衍了事,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四、结案
  1、各科室应对交办的投诉件尽快调查处理,对不需要进行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2、投诉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填报《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处理反馈表》(见附表四),并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派遣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督办通知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处理反馈表》和投诉处理相关资料整理齐全,报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交总工办归档。
  3、总工办应认真审查归档资料,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整理归档备查。经审查不满足结案条件的,应返回监督科室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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