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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青建质监字[2007]5号)


各科室:
  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方便群众、维护消费者权益,公正快捷地处理质量投诉,切实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市建委《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受理范围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验收后并不超过保修期限范围内发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诉范围。
  3、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1)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2)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的;
  (4)投诉受理机关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
  (5)未曾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反映的投诉;
  (6)提出退房要求的投诉;
  (7)涉及经济赔偿的投诉;
  (8)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述质量缺陷的投诉;
  (9)其他依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二、受理程序
  1、站总工办是站设立的专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外受理质量投诉,对内协调处理质量投诉并跟踪督办、汇总、反馈质量投诉情况。
  2、站总工办投诉受理人员,应认真作好投诉接待和记录工作,耐心解答。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投诉件应明确说明,以婉转的口气,妥善的方法作好解释工作,并建议投诉人通过其它途径寻求解决,维护本单位的对外服务形象。
  3、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件应认真作好记录,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一),并详细记录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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