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青建发〔2007〕132号)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素质,规范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执业行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诚信档案,实现计算机网络化和信息化管理,促进各检测机构配备合格的管理和检测人员,对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作以下要求:
第一条 本要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所有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及外地入青检测机构试验室。
第二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具体负责从业人员的检测管理手册备案工作,各检测机构的管理和检测人员,应取得《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经协会确认备案后,统一发放IC卡,持IC卡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 《IC卡》由协会统一制发,统一管理。持卡人的执业诚信行为由协会定期公布。
第四条 持卡人遗失《IC卡》,应在2周内到协会申请作废,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申请补发证件。
第五条 如持证卡人离开现单位,应持现单位退工单及时到协会申请变更(企业试验室检测人员原则上只能在企业试验室之间流动)。申请变更人如有单位接受,申请变更时还应提供调入单位出具的同意接受调入的证明和上岗证原件。持卡人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两次单位。
第六条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由协会吊销其《IC卡》,并不再受理其再次申领《IC卡》:
(一)无相应上岗位资格,或吊销IC卡期间从事检测工作的;
(二)编造或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冒名签署检测原始记录或报告的;
(四)伪造、变造《IC卡》的;
(五)有严重违背科学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由协会暂扣其《IC卡》2年。
(一)出借、转让《IC卡》的;
(二)项目到期未复证继续从事检测工作的;
(三)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