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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8. 园区应建立入驻企业档案,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园区统计,并配合所在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对入驻企业开展管理与服务。

  (二)改建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标准

  1. 所谓改建创意产业园区是指符合各镇(街)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并纳入各镇(街)“退二进三”规划内,利用各镇(街)中心区的旧工业区、旧厂房、旧大楼等“三旧”建筑物作为建设载体的创意产业园区。

  2. 改建创意产业园区应有明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以及阶段性工作目标和计划进度安排等。

  3. 对改建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标准要求可适当放宽,按照“三个不变”的原则,即:房屋产权关系不变、房屋建筑结构不变、土地性质不变,予以提前认定并给予园区两年筹备期,筹备期内只发文认定并不进行授牌。

  三、创意产业园区的行业范围

  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我市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应重点发展与工业八大支柱产业相关的创意产业,重点涵盖了研发设计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和时尚消费创意等四大领域。

  四、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

  (一)管理部门

  根据《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要统筹全市创意产业园区的布局规划、产业导向、政策协调,市经贸局负责牵头制定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等扶持政策,并具体负责有关扶持政策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二)认定程序

  1. 由相关园区的管理主体向所在镇(街)经贸部门提交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报告。

  2. 根据认定标准,由相关园区管理主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和招商规划;

  (2)创意产业园区房产、土地权属证明;

  (3)园区管理主体营业执照及有关管理制度;

  (4)所在镇(街)国土、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出具的国土、规划、环保、安全证明;

  (5)园区内入园注册的创意产业企业名单及其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6)园区内入园注册的创意产业企业上年度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当年入园注册企业提供当期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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