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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备案检测机构(空调系统检测)的必要条件(L表)

必须配备

的检测人员

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取得《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工作场所

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并能够满足检测需求。

编号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或参数

应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

1

综合性能的测定与调整

温度计

湿度计

风速仪

超声波水流量计

万用表

声级分析仪

压差计

2

空调系统的测试与调整

3

洁净室测试

⑴风量或内速

⑵静压差

⑶空气过滤器泄漏

⑷空气洁净度等级

⑸室内浮游菌和沉降4菌

⑹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

⑺单向流洁净室截面平均速度、速度不均匀

⑻室内噪声



  附件四: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工作环境要求

  为了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行为,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对检测试验工作环境做出如下要求:
  一、应有符合申报能力所需的固定设施、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 (场地,能源、照明、采暖、通风)等技术条件,按检测机构(试验室)管理体系要求,确保检测试验工作的环境条件不会使结果无效或对结果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二、应配备对环境条件有效监测、控制和记录的设施。对影响检验的因素,例如电磁干扰、温湿度、噪声、振动水平、相临区域影响等应予以重视。进入和使用有影响工作质量的区域应有明确的限制和控制
  三、应尽量采用两路供电,保证连续正常供电以减少停电时对检测试验造成影响。试验室的用电量应根据总的设备容量进行计算,用集中配电室进行控制,总配电盘一般设在试验室的中心部位,通往湿度大的房间(如混凝土养护室等)的线路及灯具应有防潮防爆设备,照明应采用能使光线扩散的照明装置。并有足够的亮度,仪表、读数盘等应另加局部照明。
  四、试验室应有上、下水设备,特别是水泥、混凝土、砂浆等。要有沉淀池、水处理等设施,下水道要通畅,排入污水系统,防止沉淀堵塞。化学性能检测要做好废液处置,防止污染。
  五、对有环境空气污染的试验场所应设有有效的通风设施。
  六、试验室应有较好的保温隔热设备,保证开展的检测项目满足技术要求规定的温度和湿度,(如:水泥成型室:温度20±2℃,相对湿度不低于50%。水泥标准养护箱:温度20±1℃,相对湿度不低于90%,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温度20±2℃,相对湿度不低于95%,水泥混合砂浆养护温度20±2℃,相对湿度60%-80%。试件养护池水温度20±1℃范围内,试件彼此间隔不少于10mm,防水材料室温度23±2℃,相对湿度45-75%,环境检测室温度20±2℃)。
  七、试验室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及养护池水温在工作期间每天至少记录二次。在自动控制的情况下一天记录二次。在温度给定范围内,控制所设定的温度应为此范围中值。(记录表格格式见附表)
  八、应有适当的措施确保试验室有良好的内务管理,并符合有关人身健康和环保要求。

  附表:环境、温度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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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9:00   │      16:00      │记录│ 复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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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日 │ 温度 │相对湿│   温度   │相对湿度(%) │  │    │
│ │         │  │(℃)│度(%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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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五: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设备管理要求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试验室)的测量仪器和设备,是开展各项检测活动必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手段,对仪器设备从选型、购置、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乃至整个寿命周期进行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是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的必须条件。为此,结合GB/T15481-1995(导则25)、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要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设备管理作如下要求:

  一、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计量特性及其他要求正确配齐申报能力参数检测所需的测量仪器及相关设备,并保持其运转正常。(企业内部实验室应有固定场所,并确保其设施和环境条件不会使结果无效,或对所要求的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二、应指定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和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书面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性能退化。

  三、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或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以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到修复并通过检定或校准,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检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的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四、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法》。试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有专人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帐(附表1),输入每台仪器设备的编号、名称、数量、型号、各项技术指标、精度、购置日期、最近检定日期、检定单位、安置地点、运行状态以及管理人员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建立仪器设备档案,要求一台(套)一档,主要包括:订购合同、入库验收、说明书、操作规程、历史的使用记录、计量检定证书、维护保养、维修、报废销帐等各环节所形成的资料。

  五、在仪器设备上,要注明名称和唯一性标识,正确合理的使用状态标识,绿色“合格”标识使用于:一是经计量检定合格的;二是经比对或校准合格的;三是功能检查正常的仪器设备。黄色“准用”标识使用于:一是多功能仪器设备,部分功能丧失,用于检验的功能正常,且校准合格的;二是某部分量程准确度不符合要求,检测用的量程符合要求的;三是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红色“停用”标识使用于:一是损坏的;二是检定不合格的;三是性能无法确定的;四是超过检定周期的;五是其它原因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

  六、 主要仪器设备要有操作规程和使用维护记录(附表2)。

  七、主要仪器设备,特别是对检测准确性有显著影响的,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或检定(验证)。制定校准与检定(验证)的周期检定计划和程序;制定包括必要文字说明和图表的总体计划,通过阅读计划知道如何保证仪器设备能溯源国家计量基准上。

  八、要制定主要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日程进行核查,以确保设备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九、标准物质按照检验仪器设备进行管理,且要有有效的证书。

  附表:
  1:仪器设备管理表(略)
  2: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略)

  附件六: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素质,规范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执业行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诚信档案,实现计算机网络化和信息化管理,促进各检测机构配备合格的管理和检测人员,对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作以下要求:
  第一条 本要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所有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及外地入青检测机构试验室。
  第二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具体负责从业人员的检测管理手册备案工作,各检测机构的管理和检测人员,应取得《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经协会确认备案后,统一发放IC卡,持IC卡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 《IC卡》由协会统一制发,统一管理。持卡人的执业诚信行为由协会定期公布。
  第四条 持卡人遗失《IC卡》,应在2周内到协会申请作废,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申请补发证件。
  第五条 如持证卡人离开现单位,应持现单位退工单及时到协会申请变更(企业试验室检测人员原则上只能在企业试验室之间流动)。申请变更人如有单位接受,申请变更时还应提供调入单位出具的同意接受调入的证明和上岗证原件。持卡人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两次单位。
  第六条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由协会吊销其《IC卡》,并不再受理其再次申领《IC卡》:
  (一)无相应上岗位资格,或吊销IC卡期间从事检测工作的;
  (二)编造或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冒名签署检测原始记录或报告的;
  (四)伪造、变造《IC卡》的;
  (五)有严重违背科学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由协会暂扣其《IC卡》2年。
  (一)出借、转让《IC卡》的;
  (二)项目到期未复证继续从事检测工作的;
  (三)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的。
  第八条 见证取样送检人员IC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七:
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确保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的工作质量,制定本程序。

2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管理规定》(鲁建发〔2006〕26号文件)

3 适应范围


  适应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的全过程。

4 职责

  4.1 市建管局局长: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上报文件的签署。
  4.2 市建管局分管副局长: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评审,并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和备案文件上签署意见。
  4.3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
  4.3.1 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申请、上报材料的受理及对申报资料和相关检测资源的审核。
  4.3.2 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并经建管局办公会批准后上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经省建管局批准后发放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获取资质证书可按要求办理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市建管局颁发备案证明。
  4.3.3 建立各类台帐,进行有效管理。
  4.4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申请受理和上报资料及相关检测资源的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形成文件,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一并上报市建管局,市内四区申请资质就位的检测机构可直接向市建管局申请。
  5.工作程序
  5.1 申请受理
  5.1.1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申请及申报材料的受理,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资质和备案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要求的形成文件,统一将初审文件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及申报材料报送市质监站。
  市内四区申请资质就位的检测机构可直接向市建管局提出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和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质监站。
  5.1.2 市质监站设专人受理报送的申报材料,对材料的报送数量、格式进行初审,当其符合要求时,将有关信息登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申请台帐》。
  5.2 材料核查
  材料审查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材料的所有内容逐项审查完毕,当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或备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反馈给申报单位,另一份留存);当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报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反馈给申报单位,另一份留存),《补正材料告知书》应向申报单位提出需要整改的内容和整改时限。
  5.3 现场评审
  5.3.1 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单位,由市质监站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评审组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在20个工作日内对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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