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完善方案》的通知
(藏劳社办[2007]291号)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中直各有关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军区后勤部:
《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完善方案》已经2007年10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完善方案
根据《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藏政发[2001]103号)精神,2001年12月拉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启动,经过一年多运行, 2003年7月根据试点情况,通过反复研究、论证,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2005年9月试点扩大到日喀则、昌都、山南、林芝等地区;2006年7月以那曲、阿里两地区和自治区驻内地各办事机构参保为标志,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已在全区铺开。通过试点,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已基本成熟,制度运行基本平稳,实现了从公费、劳保医疗向基本医疗保险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遏制了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保障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及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模相应扩大,资金相对充裕。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经研究对现行的《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了部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根据一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的不同,首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800元、1000元分别调整为400元、600、800元。
区外跨省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起付线标准由原来700元调整为500元。
2.适当调整诊疗设备、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设备、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费用,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98%。
3.适当调整共付段统筹支付比例。在职、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分别调整为: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20000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20000元至40000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5%, 4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