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8日)废止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对超高公建供暖加价的通知
(沈价发[2006]168号)
全市各供暖企业:
针对超高建筑物采暖增加耗热量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超高的非居民住宅建设物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实行加价政策。具体规定为:对建筑物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高0.5米以内(含0.5米),加价10%;层高超过6米以上的,由供暖企业与采暖用户根据建筑物热负荷情况协商认定供暖加价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