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8日)废止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供暖价格的通知
(沈价发[2005]128号)
全市各供暖企业:
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81号 )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市财政局研究决定调整供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统一调整到每平方米建设面积22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统一调整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3.5元,同时出台按用热量计价每吉焦47元,具体计价方式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此前制定的有关供暖价格一律废止。
二、居民住宅供暖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部分,有供暖设施的计入供暖面积,无供暖设施的不计入供暖面积。
三、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供暖期按市政府规定自11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全天连续供暖,室温不低于16℃。供暖企业对供暖设施负责维修到户。
四、因特殊供暖方式或用户对供暖质量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不同供暖价格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市物价局实行单独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