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工程项目标后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建管工字[2007]4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标后管理,杜绝建筑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及私自签定阴阳合同现象发生,现将《青岛市建筑工程项目标后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青岛市建筑工程项目标后跟踪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标后的跟踪管理(以下简称标后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的标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各区、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标后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施工或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加强对施工总包、分包的管理,项目分包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第八条 中标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死亡。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填报《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表1)报招投标主管部门,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方可变更。同意变更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变更的内容。
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低于中标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条件。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各责任人以项目为单位负责对招标项目资料审查、现场踏勘、开标评标监督及中标后跟踪管理。
第十条 各责任人在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前,必须到项目现场实地踏勘,以遏制规避招标、先开工后招标和开小标干大工程等虚假招标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责任人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承包合同后对项目开始跟踪检查,每季度随机检查所负责的项目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违法分包、转包及合同的履行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三条 各责任人负责对中标后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和施工总包、分包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
(一)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到位情况。重点检查:
1、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登记表一致;
2、项目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登记表一致;
3、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变更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施工总包和分包情况。重点检查:
1、建设项目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
2、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情况;
3、大型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