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得接受申请人的礼物、宴请等。
(五)文明服务,行为规范。
第三章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审批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事项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事项随意退件的;
(三)受理审批事项不开具受理回执的;
(四)受理审批事项时,故意不告知所需全部材料,造成申请人多次往返的;
(五)对已受理的审批事项拖延不办,推诿扯皮致使超时限的
(六)不予受理而不告知理由的;
(七)无依据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审批的;
(八)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违法设立审批程序实施审批的;
(九)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的;
(十)违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或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审批费用的;
(十一)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审批管理权的;
(十二)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审批代理活动的
(十三)不按规定公开审批结果的;
(十四)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审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审批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五)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 违反审批工作规定,贻误审批工作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审批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审批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承办人提出审批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审批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