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行“窗口式”或“一门式”服务。行政机关应设立服务窗口,涉及部门内部多个科室职能的,必须采取一门受理,一条龙服务。服务窗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
(四)在行政机关内部,必须制定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审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防止重复审批、多头审批。对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五)对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并负责答复。主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协助主办部门工作。
(六)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须制定并落实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对取消的审批事项,须提出并落实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
(七)加快电子政府建设,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实现信息化管理。要应用网络科技提高政府的行政水平和服务质量,可以实施网上审批的事项,要方便申请人申请,实施网上审批;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互动作用,增加审批事项的透明度和公开化,政府部门适时公布审批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审批结果,发布有关信息,使申请人自觉遵守审批规定,按程序办事。同时,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子网络监督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和揭露违法违规行为,帮助政府改进工作,提高行政效能。
第七条 行政机关领导人审批责任:
(一)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具体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人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主办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主动及时与相关部门行政首长协调。如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并由主办部门行政首长签名,如实上报市政府(或镇政府和办事处)裁决。
(三)行政机关领导人应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制定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组织实施;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和申请人的投诉。
第八条 行政机关审批承办人责任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地点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严禁违法、违纪审批。
(二)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如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及时向申请人告知办理结果。如申请人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必须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