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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原绥江县城建成区的移民户,以实物指标复核调查登记公告确认的、合法的原房屋建设用地面积、原门面面积和个数为依据,配置等同面积的建(购)房和门面指标。新址占地区、进入新县城的城镇化安置的农业生产安置人口,以户为单位,按规划配置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其中含人均7平方米门面建(购)指标。

  第二十八条 原绥江县城建成区、县城新址占地区无房产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在新县城可以购买统建的房屋,按政府指导价购买。

  第二十九条 原绥江县城建成区内属非农人口的移民户,购置移民安置基本住房确有困难的,依照地方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原集镇建成区的移民户,以实物指标复核调查登记公告确认的、合法的原房屋建设用地面积、原门面面积和个数为依据,配置等同面积的建房和门面指标。新址占地区、进入新镇的城镇化安置的农业生产安置人口,以户为单位,按规划原则上在临街(市场)地段配置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宅基地指标,若临街(市场)宅基地联建或自建门面达不到人均7平方米的,移民户可在购置指标内按建筑成本价购置所在地镇政府统建的门面。

  第三十一条 原集镇建成区、集镇新址占地区无房产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可在新集镇购买统建的房屋,按政府指导价购买。

  第三十二条 移民联建实行房屋补偿费到户、建房用地指标按规划设计整合与组团,由移民联户自建。实行统建的,指标内按安置房建筑成本价购置,超出指标的部分,按政府指导价购买。

  第三十三条 原县城建成区内的非移民户,以实物指标复核调查登记公告确认的、合法的原房屋面积、原门面面积和个数为依据,等同面积的房屋和门面指标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第三十四条 原集镇建成区的非移民户,以实物指标复核调查登记公告确认的、合法的原房屋建设用地面积、原门面面积和个数为依据,配置等同面积的建房和门面指标。也可按建筑成本价购买所在地镇政府统建的等同面积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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