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原绥江县城建成区的移民户,以实物指标复核调查登记公告确认的、合法的原房屋建设用地面积、原门面面积和个数为依据,配置等同面积的建(购)房和门面指标。新址占地区、进入新县城的城镇化安置的农业生产安置人口,以户为单位,按规划配置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其中含人均7平方米门面建(购)指标。
第二十八条 原绥江县城建成区、县城新址占地区无房产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在新县城可以购买统建的房屋,按政府指导价购买。
第二十九条 原绥江县城建成区内属非农人口的移民户,购置移民安置基本住房确有困难的,依照地方政府《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原集镇建成区的移民户,以实物指标复核调查登记公告确认的、合法的原房屋建设用地面积、原门面面积和个数为依据,配置等同面积的建房和门面指标。新址占地区、进入新镇的城镇化安置的农业生产安置人口,以户为单位,按规划原则上在临街(市场)地段配置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宅基地指标,若临街(市场)宅基地联建或自建门面达不到人均7平方米的,移民户可在购置指标内按建筑成本价购置所在地镇政府统建的门面。
第三十一条 原集镇建成区、集镇新址占地区无房产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可在新集镇购买统建的房屋,按政府指导价购买。
第三十二条 移民联建实行房屋补偿费到户、建房用地指标按规划设计整合与组团,由移民联户自建。实行统建的,指标内按安置房建筑成本价购置,超出指标的部分,按政府指导价购买。
第三十三条 原县城建成区内的非移民户,以实物指标复核调查登记公告确认的、合法的原房屋面积、原门面面积和个数为依据,等同面积的房屋和门面指标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第三十四条 原集镇建成区的非移民户,以实物指标复核调查登记公告确认的、合法的原房屋建设用地面积、原门面面积和个数为依据,配置等同面积的建房和门面指标。也可按建筑成本价购买所在地镇政府统建的等同面积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