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择在确定的移民安置居民点内要求配置建房用地指标、要求不配置生产用地的,其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计发到户,建房用地指标按确定的移民安置居民点相应标准配置;自愿要求不配置建房指标和生产用地的,其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宅基地补助费计发到户。
第十四条 外迁生产安置是指农业生产安置人口自愿出县外迁集中农业生产安置的安置方式。移民安置点为玉溪市峨山县化念农场。
(一)生产用地配置标准:为人均1亩水田或2亩旱地。
(二)宅基地配置标准: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占地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移民安置居民点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移民户居住房屋可选择由安置地政府统一建设,或由安置地政府提供经征求移民意见的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移民户自建或联户自建。统建房按规划配置标准建设,实行结构和面积价差找补。
(四)移民户耕地、园地、林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宅基地补助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等由安置地政府统筹,不计发到户。
第十五条 纳入后期扶期的移民人口,无论选择何种安置方式,从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扶持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第十六条 纳入长期补偿安置方式的,自完成搬迁之日起,每人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从长期补偿资金中统筹代缴。
第四章 搬迁人口的安置
第十七条 搬迁人口是指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原有居住房需动迁的,或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外由于其他原因需动迁居住房的。包括城镇、农村淹房不淹地等人口。
第十八条 搬迁人口的安置,经移民人口界定后,以户为单位,原则按行政区划就地就近安置。
(一)在原绥江县城建成区和新址占地区内有房产和户籍的,可以进入绥江新县城建成区安置;在其他乡镇建成区和新址占地区内有房产和户籍的,可以进入其所在新乡镇建成区安置。
(二)在原绥江县城建成区内有(非农)户籍无房产的中城镇搬迁安置人口,可以进入绥江新县城建成区安置;在其他乡镇建成区内有(非农)户籍无房产的搬迁安置人口,可以进入其所在新乡镇建成区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