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分层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昭通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事务。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普查机构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级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绝不能因普查经费短缺或不足而影响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