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设站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期满出站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继续留在设站单位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由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颁发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的专项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条 中央财政划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流动站国家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和生活费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资助标准和每年度下达的资助招收计划,下拨给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由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按计划内招收实有人数核拨到设站单位。中央财政划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按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划拨的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流动站自筹资金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各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优秀博士后表彰奖励;本省境内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江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由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申报条件和程序,按《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大力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所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办法由各设站单位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办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推行博士后工作评估制度。按照人事部制定的评估办法和统一部署,由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设站单位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或建站后两年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设站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设站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