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应当与设站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决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凡需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由设站单位提出意见,经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予以退站。退站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出站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著作)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设站单位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评审鉴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时,可以根据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其评定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在站期间业绩特别优秀,作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可由设站单位推荐申请认定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