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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三)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出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材料。凡属国内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留学博士回国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除应向设站单位提供第十一条前三款材料外,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推荐意见。

  鼓励和支持优秀留学博士来我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各设站单位应随时为他们办理进站手续,并予以重点资助。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当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单位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具有独立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初审,并报人事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提出招收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站和落户手续,并由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对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在报经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可以依托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申请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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