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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

  第六条 本省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站申请及年度招收计划

  第七条 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受理本省境内各单位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申请。申请设站单位由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省直、部属单位推荐并提出意见,经省人事厅初审后报送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第八条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和较高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

  (三)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 大型、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技术力量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经营管理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三)单位领导及所属部门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对博士后制度有较全面的了解,对开展博士后工作有较高积极性;

  (四)具有一定的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渠道,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条 各设站单位必须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计划。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根据各设站单位的情况编制全省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方案,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十一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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