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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2]243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在浙部属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博士后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省现代化建设,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反馈。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省现代化建设,根据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关于在浙江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人函〔2001〕1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浙江省人事厅是管理本省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协调本省博士后工作,研究制定博士后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在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增设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博士后工作业务培训,抓好博士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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