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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等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机关工作人员交流调动、换岗后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一)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在机关之间转任或从企事业单位调任的公务员,应及时明确职务。机关之间平职交流的,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不变。由企业、事业单位调任的公务员,按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中,级别工资先根据其本人2006年6月30日的任职情况进行模拟套改,再参照机关同等条件人员模拟运行来确定。2006年6月30日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参照同等条件人员任职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其套改模拟职务及任职年限。

  (二)执行机关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的工人在机关之间调动,如其工种岗位及技术等级没有变动的,其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不变。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的工人,应及时聘用技术等级(职务),并由调入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

  (三)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和普通工人岗位之间换岗的,按照新聘岗位的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水平确定。

  (四)交流调动、换岗人员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比照同等条件人员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确定。

  (五)以上规定只适用于交流、调动时职务没有变动或在不同岗位系列之间变动的人员。对于在同一岗位系列职务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考核年限,按职务变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符合高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公务员在机关之间平职调动的,其级别工资不变;职务发生变化的,直接在现有级别工资的基础上按照变动职务相应变动级别工资的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符合高定薪级工资的人员录用(调任)到机关工作的,在按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的基础上给予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高定1级薪级工资,高定1档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高定2级及以上薪级工资,高定2档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其中在乡镇及以下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工作,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并高定薪级工资的人员,在乡镇基层工作不满8年的,原高定的薪级工资不能继续予以高定。

  (七)工作人员交流调动后,调入单位应及时任命职务(聘用技术等级),如有特殊原因一时不能明确的,由单位发给临时生活费,待其工资确定后多退少补。单位在其自调入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任命职务(聘用技术等级)的,可从调入起薪之月起按所任命职务(聘用技术等级)确定的工资计发。超过6个月以上仍未任命职务(聘用技术等级)的,其未任命职务(聘用技术等级)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所任命职务(聘用技术等级)相同序列低一职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低于各类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的按本人现学历所对应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从任命职务(聘用技术等级)之月起,按职务(技术等级)晋升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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