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一)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名称;
  (二)物业区域范围;
  (三)组成人员;
  (四)任期时间;
  (五)登记备案时间。
  对不予登记备案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凭《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登记备案证书》申请刻制印章。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变更、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或主要成员变更时,应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物业产权人大会决定解散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应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准予注销登记,应收回该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登记备案证书和印章。
  第十九条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成立、变更,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向物业区域内全体物业人、使用人予以公告。注销登记备案。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全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
  (二)对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登记备案证书实行年检;
  (三)对物业产权人委员会违反《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在申请登记备案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备案的,或者自取得《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登记备案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建议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备案;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不按章程规定范围开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