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大房局发[2000]12号 2000年2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登记备案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登记备案。
第三条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必须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登记备案的主管部门。
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商住写字楼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的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管理;住宅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由所在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跨行政区域的住宅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登记备案管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登记备案管辖。
第三章 成立登记备案
第七条 成立第一届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应当先成立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负责组建。筹备小组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所在行政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以及物业产权人代表组成,负责起草有关文件和成立第一届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成立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