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被确定的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其投标价格合理。
第二十五条 在确定中标单位前,招标单位或招标工作小组不得与投标单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或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接触投标单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单位,不得收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其它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单位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中标单位必须在开标后的3周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在5日内持评标、定标报告向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由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由招标单位通知未中标单位并退还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其定标无效。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除不可抗力外,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向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单位应当提交。
第三十条 定标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除返还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一个招标投标项目应招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办公、商住、别墅等其它类型物业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