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写明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情况。投标文件应加盖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因编制标书需要对招标项目进行勘察活动,招标单位应予配合并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单位或者其它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所有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
(四)有两个以上的不同的管理标准或投标价格。
(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
(六)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投标代理机构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或招标工作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组织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