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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被邀请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九条 物业管理采取公开、邀请方式招标,招标单位或招标工作小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物业办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市物业办确认后,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四)发布招标文件后5日内,组织投标单位现场勘察,进行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物业办备案。
  (五)编制标底,标底一经确定,应密封保存,开标前任何人员不得泄露标底,若有泄露,须重新组织招标。
  一个物业管理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六)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开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办公及经营用房、维修基金、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情况;
  2、物业管理的内容和标准;
  3、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勘察的时间地点;
  4、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5、投标报价要求;
  6、评标标准和办法;
  7、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8、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变更或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应在投标截止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并报市物业办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物业管理项目的名称、类别、用途、座落位置、建筑面积;投标单位资质要求和条件;投标的地点和期限;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等。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如中止招标活动,应返还投标保证金,造成投标单位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时间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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