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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大房局发[2000]13号 2000年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住宅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招标投标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城市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原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为管理正在建设或已投入使用的物业向社会公开招聘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物业管理企业投标竞争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具体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单位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招标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原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组织;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可自行组织物业管理招标,也可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委托其制定招标投标方案并负责招标、评标、定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招标工作小组一般由招标单位和物业管理、工程技术、经济、法律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管理、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方案应经物业产权人大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以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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