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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房局发[2001]18号 2001年1月16日)


  现将《大连市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停车场产权人和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封闭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停车场和由物业产权人出资建设的停车场地(以下统称停车场),均执行本实施办法。
  二、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由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三、设立停车场,不得堵塞住宅区消防通道,不能影响居民正常通行及紧急疏散。
  四、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停车场,应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停车场经营管理申请书;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3.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4.停车场平面位置图;
  5.停车场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五、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物业管理企业持《大连市住宅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审批表》,到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住宅区车辆停放管理费收费许可证。
  六、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停车场范围,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不得异地经营停车场。
  七、停车场应在显要处设置停车场统一标志,行车线和车位线应清晰明显,应保持道路畅通,场地清洁卫生。
  八、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车场明显位置悬挂《车辆停放需知》、《车辆停放管理费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价目表,接受有关部门与群众的监督检查。
  九、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到保险公司办理停车场责任保险,保险费在车辆停放管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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