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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本科目核算结算中心拨入的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款项。
  2、收到结算中心拨付的维修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维修基金利息收入”科目,贷记“维修基金利息存款”科目。
  第12号科目 物业产权人自筹  
  1、本科目核算物业产权人自筹的用于房屋维修的款项。
  2、收到物业产权人自筹的维修费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度终了,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维修费收支结余”科目。
  第13号科目 物业经营收人
  1、本科目核算权属于全体物业产权人的小区内停车场、物业经营用房等实现的净收入用于维修的款项。
  2、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年度终了,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维修费收支结余”科目。
  第14号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利息使用人发生的其他零星收入,主要是指银行存款利息。
  2、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维修费收支结余”科目。
  第15号科目 维修费收支结余
  1、本科目核算利息使用人一定期间内维修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结余时,应将“专款拨入”,“物业产权人自筹”、“物业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将“维修费支出”,“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维修费结余额。
  第16号科目应付款项
  1、本科目核算应付及暂收的款项。
  2、发生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及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付出款项时做相反的分录。
  3、本科目应按款项类别或单位设明细帐。
  第17号科目维修基金
  1、本科目核算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已缴纳的维修基金。
  2、依据结算中心开户通知书,借记“维修基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期末利息使用人的维修基金本金额度。
  第18号科目维修基金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利息使用人维修基金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2、收到结算中心转来的开户通知书,借记“维修基金利息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收到结算中心拨付的维修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维修基金利息存款”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款拨入”科目。
  4、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已结算的维修基金利息余额。

第三部分 会计帐簿的设置

  一、总帐的设置
  作为核算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结余的总括情况的帐簿,控制和核对各种明细帐。总帐格式通常采用三栏式帐簿,按照会计科目设置帐户。
  二、明细帐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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