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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2000年2月15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大房局发[2000]16号)和《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维修基金缴纳、划转及使用办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大房局发[2000]17号)即行废止。

  附件1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使用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财务政行为,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保障物业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维修资金使用的合理有效,根据大政发[1998]51号和《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批准的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及售房单位在使用维修资金过程中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维修资金是已拨付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专门用于售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该项资金来源于物业产权人及售房单位交纳的维修基金所产生的利息或收益。
  第四条 维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
  1.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帐务核算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无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由售房单位代为管理。并按照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使用维修资金的帐务核算办法单独设帐进行会计核算。
  2.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合同期满或由于其它原因不再接受委托时.其代管的维修资金帐册需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与接受方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维修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的日常检查、指导,由大连市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结算中心负责。
  第五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1.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负责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检查监督。
  2.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支出。任何人无权私自挪用或任意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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