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灭失,售房单位交纳的维修基金本金和利息结余,转为统筹维修基金。统筹维修基金存入资金中心在代办银行为市物业办设置的统筹维修基金专户上。
2.使用统筹维修基金,须经市物业办审核同意,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使用。
第十条 房改房拆迁产权调换维修基金的结算
房改房拆迁产权调换维修基金的结算,按《关于印发<大连市房改房拆迁产权调换(补偿)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房局发[2000]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续筹
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可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研究同意,由物业管理企业具体负责,按物业产权人拥有的单元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维修基金帐户的变更与销户房屋灭失、产权变更或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售房单位和开发单位并、转、撤时,当事人须持有效证件到资金中心领取《维修基金过户(销户)划拨单》,到代办银行、结算中心办理帐户变更或销户手续。
第十三条 监督审计
1.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市、区物业办应会同结算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维修基金利息的会计核算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涉及金额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维修基金利息使用情况,市、区物业办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1.对不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应的维修责任及费用,由不交纳维修基金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2.维修基金交纳、使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裁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参与维修基金管理的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肃、认真、热情地为物业管理企业、售房单位和房屋产权人服务。对挪用、贪污、虚报、冒领、失职、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基金、利息流失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旅顺VI区、金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办法,妥善管理使用好维修基金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