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单项工程维修费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中修、大修工程,物业管理企业(或售房单位)可持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售房单位审核批准的、区物业办核准的《单项工程维修费用划拨审批单》及工程预算,到结算中心办理维修工程费划拨手续。
单项工程维修费总额超过10万元的,《单项工程维修费用划拨审批单》和工程预、决算还应经市物业办核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企业应持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售房单位审核批准的工程决算到区物业办办理核准手续后,维修费用方可在维修基金利息中列支。
5.物业管理企业(或售房单位)首次办理维修基金利息拨付手续时,应先到结算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6.产权单位经租管理的公有房屋,其产权单位应在每年一季度前,按届时房改房维修基金每年每平方米生成利息的标准,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工程费拨付给物业管理企业。
7.维修基金利息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安排使用,记帐分摊到户。
8.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发生的维修工程费用,可以单幢住宅楼为单位,由受益的私有房屋产权人和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分摊到户。
维修共用设施发生的维修工程费用,可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由受益的私有房屋产权人和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按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分摊到户。
9.物业管理企业或售房单位,应依据《小修工程报修及工程费用核算单》和大中修工程决算书,制作《维修基金利息使用分摊明细清单》及汇总表(以下简称两表)。
10.每年年末,物业管理企业(或售房单位)可持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售房单位审核批准的、区物业办核准的“两表”,到结算中心办理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结算手续。结算中心负责将使用结果记入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售房单位及私有房屋产权人帐户上。
第八条 维修管理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工程费,按省、市房屋修缮工程、各专项工程定额及相应的取费费率核算。材差按抽量补差实际计算,价格参照工程造价信息网定期公布的价格执行。
2.使用维修基金利息的大中修工程,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选聘施工企业,具体可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实行。
3.大、中、小修工程范围界定可参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实施小修维修,物业管理企业或售房单位应填写《小修工程报修及工程费用核算单》。
实施大中修工程,物业管理企业或售房单位应编制工程预、决算。
5.大、中、小修工程均应执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制度。小修工程由物业管理企业提请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组织验收;大、中修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由区物业办组织,提请质检部门、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 统筹维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