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5.资金中心、结算中心和代办银行应定期核对维修基金本息明细帐。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结算中心应向资金中心报送上一季度会计报表。每月10日前,代办银行应向资金中心报送上个月维修基金统计报表。结算中心应定期向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和售房单位公布维修基金本息情况。

  第五条 维修责任

  1.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售房单位)应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统一管理使用维修基金利息。双方应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明确维修基金委托管理有关责、权、利关系。

  2.公有住宅出售率达30%以上的原有住宅区和入住率达40%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应组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选聘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3.出售率低于30%或零散、遗留问题大的售后房屋,可暂由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4.新建住宅区未成立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前,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5.新建住宅区未成立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前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第六条 维修范围
  1.维修基金利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及更新,不得挪作他用。共用部位是指一栋住宅楼中产权人共用的房屋承重结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板、柱、屋顶等)、楼梯间、通道、专用房间、外墙面、住宅入口防盗门等。共用设备是指一栋住宅楼中产权人共用的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电梯、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共用设设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共用的非市政道路、路灯、绿化、建筑小品、化粪池、窨井、非营利性的休闲设施等。
  2.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更新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利息。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水、电、燃气自用管线、卫生洁具、门窗、非承重墙、内墙面、地面、顶棚和阳台等。
  3.公用房屋的维修费用,应从房屋租金中支付,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4.保修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5.人为原因造成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损坏,其维修责任及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第七条 利息使用及分摊核算
  1.维修基金利息的使用,按年度列支。
  2.每年年末,物业管理企业(或售房单位)应编制下一年度维修基金利息使用计划,并提交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售房单位审核批准、区物业办备案后实施。
  3.每年一季度前,物业管理企业(或售房单位)可持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售房单位审核批准的、区物业办和市物业办核准的《维修养护费用划拨审批单》,到结算中心办理本年度小修维修养护费用划拨手续。小修维修养护费用按上年度维修基金利息结余额的50%计算。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