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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2.商品房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共同交纳。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时,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交纳维修基金,存入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代办银行为购房人开具《大连市城市住房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购房人须将该收据提交给交易所审验。禁止任何单位代收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暂按届时房改成本价5%的比例向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交纳维修基金。在办理房屋拆迁批复手续时,应交纳维修基金总额的30%,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全额交清维修基金。
  3.购买与住宅异产毗邻的非住宅房,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须按本条上款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4.《暂行规定》下发前购买房改房的,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应按本《实施办法》交纳维修基金。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补交维修基金。
  5.已代收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的单位,应将代收款存入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对无故拖欠的,将采取行政措施予以清缴,必要时可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维修基金存入代办银行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责任及费用,由代收款单位承担。
  第三条 维修基金帐户的设置和管理
  1.维修基金管理设置三级帐户。资金中心为一级帐户;售房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为二级帐户;私有房屋产权人为三级帐户。
  2.维修基金利息管理也相应设置三级帐户。结算中心为一级帐户;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售房单位为二级帐户,私有房屋产权人为三级帐户。
  3.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的帐务管理,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售房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
  第四条 维修基金及利息的核算管理

  1.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基金除可用于购买国债等法律法规准许的融资活动外,不得挪作他用。

  2.维修基金利息的结算,1998年6月30日前,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1998年7月1日后,按银行五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率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利率执行,利息每年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3.每年6月30日前,资金中心应组织代办银行和售房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完成维修基金本息对帐。本息核对无误后,资金中心应将维修基金本息明细清单送交结算中心。

  4.每年7月31日前,结算中心持经市物业办审核同意的《××年度维修基金利息划拨申请表》。到资金中心办理维修基金利息划拨手续。代办银行据此将维修基金利息划转到结算中心在同一银行开设的维修基金利息专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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