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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大房局发[2001]77号 2001年6月28日)


  为加强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称维修基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维护房屋产权人的利益,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123号《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责分工
  1.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维修基金计提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维修基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
  2.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负责维修基金的归集、存储、核算管理及保值增值,并委托代办银行提供维修基金的开户、存储、支取、计息、结算等金融配套服务。
  3.市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维修基金利息增值(以下统称维修基金利息)的提取、划拨和使用核算及利息使用情况的日常查询工作。
  4.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物业办),负责辖区内年度维修基金利息使用计划备案、负责核准工程预、决算和维修基金利息使用分摊清单及汇总表、监督检查维修基金利息使用情况、组织中修、大修工程质量验收。
  5.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房改售房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负责审核维修基金利息使用计划,维修工程预、决算和维修基金利息使用分摊清单及汇总表,参与大、中、小修工程质量验收。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与物业管理企业共同续筹维修资金。
  6.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计划,维修基金利息使用计划的编制及帐务管理,负责按委托实施维修养护、与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共同续筹维修资金,并定期向私有房屋产权人公布维修基金利息的收支情况。
  第二条 维修基金的建立
  1.房改房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共同交纳。购房人在交付购房款时,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交纳维修基金,存入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代办银行为购房人开具《个人维修基金专用交款书》,同时资金中心从售房款中按届时房改成本价10%的比例。提取售房单位应交纳的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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