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大价发[2001]20号 2001年2月28日)
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经研究,决定放开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协商议定。
二、非住宅类物业出售时,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与购房者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凡具备成立产权人委员会的应及时成立产权人委员会,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协商议定。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通过合同、协议或其它形式公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与之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做到按质论价、质价相符。
五、除合同或协议约定外,以出租形式取得使用权的非住宅类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在租金(或摊位费)中列支,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租金(或摊位费)之外加收物业管理服务费。
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提前予收,予收期限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平权人(或使用人)双方在最高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协商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