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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有关手续,到用人单位报到。对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取消录用资格。

  8、试用期与初任培训。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初任培训。具体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执行。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根据所在职位的任职条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经原录用审批机关批准,按有关规定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者,经原录用审批机关批准,取消录用资格,到当地人才市场(或职业介绍所)登记另行择业或自谋职业,或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到下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八、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简化程序或采用其它考试测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九、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不得规定男女比例,不得划定男女录取分数线。

  十、录用转业军官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取有限竞争考试的方法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回避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执行。

  十二、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和人事档案。若有争议,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协调或仲裁解决。
  跨地区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凭录用通知书办理户粮关系迁移手续。

  十三、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到基层锻炼一至两年。

  十四、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经费,除向报考者适当收取部分报名考务费外,商同级财政拨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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