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录用计划。各用人单位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在每年十二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录用计划(包括编制数、现有人数、拟招考数、补充职位名称和其他要求),填写《浙江省录用公务员计划申报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市(地)县的录用计划经市(地)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批准下达执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直接报省人事厅审批。每年一般集中组织一至两次录用考试。
2、发布招考通告。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研究制定招考通告,并在报名前半个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广播、文告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招考通告应包括录用单位、人数,职位、对象、资格条件、考试内容及方法、报名及考试时间与地点、所需证件等内容。
3、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在一般情况下,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不得低于录用职位的3倍。
4、笔试。笔试由省境一组织(必要时,经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委托市地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笔试以后,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与招考计划1:2至1:3的比例确定笔试合格人员。
5、面试。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笔试合格人员进行面试。面试的形式、内容和标准根据补充职位的工作性质和要求确定。面试以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排出顺序。
6、体检、考核。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和职位1:1的比例组织体检和考核。考核工作以用人单位为主,主要考核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体检标准和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统一制定。体检、考核有不合格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7、录用。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确定的录用对象,由用人单位填写《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考试成绩,考核材料及体检报告,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录用的,经县(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省和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和复员退伍军人报考者可优先录用。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县上政府人事部门发给《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并由用人单位进行录用约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