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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1、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省范围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

  2、编制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3、审批市(地)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4、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5、负责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招考和录用审批工作;

  6、负责审批各级行政机关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方案;

  7、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录用工作。
  市(地)、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机关,负责实施、指导和监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其中市(地)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审批工作;经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单独组织本行政辖区的录用考试,承办其它有关录用工作。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省人事考试中心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省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承担全省录用考试的命题、制卷、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和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在职和非在职人员,具体对象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和条件确定,报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六、报考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报考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具有高中,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5、报考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一般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市(地)国家行政机关的,根据需要,也可规定一定的基层工作经历。具体年限,根据录用单位的规格层次和补充职位的性质、要求,由市(地)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6、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7、具备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条件。

  七、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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