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5日)废止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人干〔1996〕95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严格实行录用制度,把好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关,对于提高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立一支优化、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从发文之日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都要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不得再以调配形式补充人员,确保我省的公务员录用制度顺利入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客观公正地选拔优秀人才,保证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二、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职位空缺要求,有计划地进行。
四、省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