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项目接管暂行办法
(大房局发[2003]65号 2003年6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项目接管工作,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移交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责任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接管方)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接管工作。
第三条 大连市市、区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区物业管理项目接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可依照本办法办理接管手续,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尚不齐全或损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通过整治和维修,达到条件后方可移交接管。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才能接管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禁止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六条 物业管理移交方应按规定向接管方提供有关档案资料,并将移交项目的真实状况告知接管方。移交项目需要维修的,维修责任由移交方承担。将维修责任委托接管方负责的,移交方应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接管方交纳委托维修费,用于接管项目的小修和中修工程。委托维修责任到期后,双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接管,实行申请许可及合同备案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住宅区前,应首先向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接管申请。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交接双方对项目规模、配套状况、物业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维修基金归集等情况予以审验。对符合条件的,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并通知辖区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当事双方。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交接管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